第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江蘇保安公司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製度、崗位責任製度、保安員管理製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,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製度。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。
第二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係統,記錄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。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、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。
第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,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應當督促其整改。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,並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。
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,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、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。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,並反饋查處結果。
第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南京保安公司,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江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。 |